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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时间:2025-01-20 11:13:23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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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江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4年12月11日经十五届湛江市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湛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现将《规定》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一)我市水运行业加快发展对海上交通安全提出更高要求

  随着海洋强国战略和我市“工业立市、以港兴市”发展战略的实施,近年来我市海洋经济迎来大发展,如宝钢湛江钢铁基地、中科炼化一体化基地、巴斯夫一体化基地、廉江清洁能源4个投资超百亿美元的重大产业项目落户湛江,海上风电、海洋牧场加快建设,海砂开采、海上石油开采等涉海新业态持续增多,这些涉海项目的大发展极大促进了我市经济的发展,但是同时也给我市海上交通安全带来巨大安全风险,为了更好地保障我市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我市亟需开展我市海上交通安全领域立法。

  (二)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难以充分适应当前管理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有关上位法从国家层面对水运发展制定了原则性、总体性的管理规定,但由于地情不同,具体到我市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还存在着法律依据不够明确、规定不够具体、监管措施难以落实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确保上位法实施效果,需要结合实际对相关上位法进一步细化。

  (三)海上交通安全监管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为执法提供基本遵循

  近年我市海洋经济中的新业态日渐增多,如海上休闲旅游、海洋牧场、休闲海钓、海上风电场、海砂开采和其它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等,但由于社会公共服务和公共交通的滞后,造成无正规组织的旅游活动和乡镇船舶、“三无”船舶、渔业船舶等非法载运旅客的行为时有发生,给政府监管带来困难,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为了加强新业态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急需通过立法明确相关监管部门及监管措施。

  (四)海上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为了提高我市海上突发事件防范和救助水平,保障航运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海上应急搜救体制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增强海上突发事件应对的可操作性,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和海上交通安全保障水平。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全面落实上位法规定,在借鉴其他地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市海上交通安全突出问题,对我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作出了细化规定。《规定》共分11章73条,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职责

  《规定》第一章明确在湛江海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搜寻救助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为形成海上交通安全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提出了海上交通安全保障的要求

  《规定》第二章对“三无”船舶管理要求、救生衣穿着要求、船长职责、船舶锚泊要求、特殊水域禁止行为等进行了明确,同时在第三章明确了体育运动船舶航行区域要求,高危险性海上体育项目经营要求以及港口经营人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等,并对湛江海湾大桥船舶通行作出特别规定,确保港口、桥梁等水域的通航安全。

  (三)明确了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对象的管理要求

  《规定》第四至八章分别对乡镇船舶、海上风电场、海上采砂场、海洋牧场、休闲海钓等我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对象明确了具体的管理要求,体现了我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特色。

  (四)明确了海上搜救机构的职责和运行机制

  《规定》第九章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海上搜救机构,并对其职责和运行机制等进行了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夯实我市海上搜寻救助基础,提升应急救助水平。

  (五)明确了有关行为的法律责任

  《规定》第十章对在桥梁水域、安全作业区、港外锚地内从事养殖、种植;乡镇船舶、渔业船舶非法载客等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对主管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等明确予以责任追究。

  (六)明确了相关概念

  《规定》第十一章对“三无”船舶、渔业船舶、乡镇船舶、海上风电场水域、临时性出海人员、海洋牧场、休闲海钓渔业船舶、海上搜寻救助等专业名词、术语进行了解释,确保相关规定更加准确,更利于理解和贯彻执行。

  三、《规定》的主要意义

  (一)提升了各单位之间的协同管理水平

  《规定》清晰界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各类管理委员会、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渔业主管部门、海洋综合执法机构等单位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中的职责,确保各司其职,避免管理空白与职责交叉。例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着指导督促安全责任制落实、排查“三无”船舶等多项职责;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业生产安全管理、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治等相关工作,涵盖建立安全制度、核发许可证、划定休闲海钓区等。同时也强调了多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如在“三无”船舶清理整治中,海事、渔业等多部门需要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巡查,共同打击“三无”船舶;海上搜救行动中,海上搜救机构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包括海事管理机构、海洋综合执法机构、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等,形成管理合力,确保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覆盖,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规范了各类主体的海上活动秩序

  《规定》对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等活动提出了详细要求,如船舶锚泊、特殊水域禁止行为、应对恶劣天气、船舶燃油监管、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等,增强了现实可操作性。再如,明确船舶应在规定锚地锚泊,紧急情况临时锚泊需报告并采取安全措施;禁止在桥梁水域等特定区域进行有碍航行安全活动;受恶劣天气影响时应按应急预案行动等,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同时《规定》还对不同类型的海上活动,如体育运动船舶航行、高危险性海上体育项目经营、海上体育娱乐活动等提出具体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和应遵守的规定,防止存在无序活动从而引发的安全问题。

  (三)促进了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规定》为海上风电场、采砂场、海洋牧场、休闲海钓等海洋产业的安全管理提供制度保障,促进其健康发展,例如,海上风电场项目选址要保障通航安全,相关单位需落实多项安全措施;海砂开采遵循规划布局原则,海砂开采者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海洋牧场开发建设经营不得影响航行与公共设施安全,经营人需遵守安全法规并建立相关制度;休闲海钓区设置要符合规划,经营单位要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等等,为海洋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四)提升了海上应急处置能力

  《规定》通过明确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海上搜救机构,明确海上搜救机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以及海上搜寻救助设施、人员的保障措施,如成员单位应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等,增强了应急处置的协同性和高效性,有效的整合了各方资源,以便更好地提高海上搜寻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能力,确保在船舶、人员遇险时能及时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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